上外办〔2015〕4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严禁举办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
培训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教育部关于严禁举办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的通知》(教人〔2014〕7号)文件精神,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现就严禁举办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继续深入排查校内培训项目。对违反“两严禁”规定的项目立即停办,学员立即清退。要主动协助应当退出培训项目的领导干部办理退学手续。对拒不退学的,要向学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今后,招收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项目,一律要受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委托;面向社会的高收费培训项目,一律不准招收领导干部;受委托的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三、从严管理二级单位办班行为。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项目计划应在校内公示,班次名称统一称为“培训班”或“研修班”,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四、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项目。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五、改进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机制。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对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项目立项、招生、收费等环节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严禁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绝不姑息,并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