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9〕25号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29 浏览次数: 1099



上外办〔201925号                签发人:李岩松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办〔20165号)、《教育部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等3所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教办函〔201918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2019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9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828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经2019年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上外办〔201539号文,经上外办〔201925号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办〔20165号)、《教育部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等3所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教办函〔201918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2019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用于定向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后勤保障、各类通勤、应急处置、离退休干部服务、实物保障岗位等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院系、科研院所、教辅直属单位、附属学校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基金会、校友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分类核编、统一配置、集中管理、统筹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是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负责按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和车辆配置标准;负责审批公务车辆新增、更新、报废处置方案;统筹协调公务车辆采购、使用和报废处置及经费保障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新增公务用车的购置计划和预算;负责组织与公务用车配置、使用和处置相关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负责办理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负责保存和管理公务用车的相关证照及档案。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的预算审定和管理保障工作;负责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工作管理处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以及公务用车校内结算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对各类公务用车(除为保障师生安全、处置突发紧急事件配备的公务用车外)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负责编制公务用车的租赁计划和预算;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规范、安全。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为保障师生安全、处置突发紧急事件配备的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规范、安全。

第十条  校内其他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教育部按照上海市规定的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学校根据教育部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从严从紧、功能任务与车辆类型相匹配的原则,以购置或租赁方式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实物保障岗位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优先使用自主品牌汽车。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配备适配车型的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公务用车配备其他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型燃油客车的配备标准。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四条  各类公务用车的配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凡超过上述配备标准的车辆,学校一律不购置,也不接受捐赠。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各全资或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

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公务用车编制数量、配备更新标准、现状和需求,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或长期租赁的招标活动。购置或租赁公务用车的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或签订的租赁合同,向财务处申报,经批准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并依规采购。其中,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和预算,需报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的各类公务用车,必须及时办理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手续,并一律登记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名下,不得登记在任何附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除为保障师生安全、处置突发紧急事件配备的公务用车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外(不得用于一般公务或业务活动),其他所有公务用车,由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只能用于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有关的会务与外事接待、通勤、机要通信、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公务用车不得用于任何私人用途。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车辆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党委书记、校长)应使用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实物保障岗位用车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

(二)学校副职校领导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公务和业务活动需要,由党办或校办归口申请,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保障出行。副职校领导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安排公务用车上下班接送。

(三)各类校区间、上下班通勤车辆,由学校统一安排中型或大客车分时运行,优先安排教职工和学生乘坐。

(四)机要通信车辆在优先保证机要通信、查信办案、保密设备与运送等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公务和业务活动。

(五)离退休干部出席会议和学习、重病急诊、走访慰问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公务活动,由离退休工作处归口申请,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保障出行,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六)各单位其他各类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有关的业务及公务活动,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应提前提出申请,由后勤工作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配。各单位应服从调配,不得随意指定车型和驾驶员,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一条  后勤工作管理处在提供公务车辆服务时,应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按财务处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各用车单位收取费用,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校内转账结算,并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经费中作为市内交通费按实列支,不得随意拖欠。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和通勤班车(校车)使用需求,积极推动车辆分时租赁、共享巴士等公务活动出行方式。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使用地铁、轻轨、公交车等城市公交系统,或租用各类合法的出租车出行,发生的相关交通费用可按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经费中作为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上海市地域范围。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利用飞机、火车(含高铁)、长途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经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除后勤工作管理处和保卫处外,其他单位不得报销任何与车辆有关的保险费、维修费、汽油费等车辆运行及维护费,也不得聘用专职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后勤工作管理处和保卫处应按以下规定对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管理:

(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车辆钥匙,登记公务车辆使用情况。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日期和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登记,并由乘用人签字确认。

(二)公务用车严格实行车辆回校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三)应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租赁等集中采购制度。根据当年《上海市公务用车四定使用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确定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租赁等。应当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后勤工作管理处应加强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不断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增强防护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由于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拍卖及旧车回收报废机构规范处置旧车,车辆处置收益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牵头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取消的车辆,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通过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执行规定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72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91日起施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上外办〔201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