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4〕44号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30 浏览次数: 193

上外办〔201444号     签发人:张 峰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经校领导同意,予以印发。

校长办公室

20141027

上海外国语大学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的机关、各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变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审计处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战略为目标,以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尽责情况为重点,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必要时延伸到所管辖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财经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等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情况;

(八)委托部门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组织部门的委托,组织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并听取组织部、纪委、财务、国资等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干部应当按照要求,作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审计处。

被审计干部提交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和本部门的基本情况;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个人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决定);

(六)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呈送校党委书记、校长及总会计师,抄送组织部、纪委、财务、国资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督促相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问题进行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作专项处理。

第四章  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党委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干部诫勉谈话的重要内容,并视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轻重程度对有关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遇到审计力量不足或影响审计公正性的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0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