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4〕36号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4 浏览次数: 225

上外办〔201436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文件精神,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学校制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经2014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477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精神,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学校的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校内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如需校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应校领导出席。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不含来校参加业务交流和研讨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校庆、院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上海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六条(公务邀请) 学校或院系举行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按规定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受邀方发送正式邀请函。

第七条(迎送限制)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八条(住宿安排)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接待上海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用餐安排) 接待用餐应当参照上海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根据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与公布。

(一)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工作餐原则上在接待对象的住宿场所和校内餐厅安排。需要在校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出行安排)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清单制度)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负责人审签留存,由监察审计部门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预算管理)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校级机关层面的公务接待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与支配,院系等教学科研机构由学校预算安排一定的额度予以保证。各类教学、科研等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公务接待费。

第十三条(费用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接待清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部门分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分学校和院系两级,分别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外事接待)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细则,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另行制定。学校外事接待费用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解释)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doc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7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