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4〕26号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20 浏览次数: 102

上外办〔201426                    签发人:林学雷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体制,有效利用资源,缓解青年教职工过渡期的居住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制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现经2014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予以公布。

 

 

                              校长办公室

                            2014620

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管理体制,有效利用学校有限的房屋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主要用于缓解部分青年教工的住房困难,提供过渡性帮助。

周转房包括:青年教工宿舍和学校承租的社会公租房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参加的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决定相关问题,督查有关管理部门工作。

与周转房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代表领导小组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工作,负责所有周转房的资产管理、向政府部门申请公租房、受理审核周转房承租申请、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周转房租金进行评估、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按承租有条件,租赁有期限,租金有标准,管理有合同的原则对周转房进行管理。

二、承租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租青年教工宿舍者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新进校工作未满三年(本办法首次实施时,申请松江校区宿舍的,可放宽至工作未满五年)的学校事业编制和人事派遣人员;

2、在虹口或松江校区20公里以内无自有(包括父母、配偶所有,下同)固定居住地;

3、未享受过国家或学校集中发放的住房补贴;

4、限单身入住。

第七条 申请承租松江校区公租房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学校事业编制和人事派遣人员;

2、在虹口或松江校区20公里以内无自有固定居住地;

3、年龄在四十岁(含)以下。

第八条 申请承租虹口校区公租房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进校工作未满五年的学校事业编制和人事派遣人员;

2、在虹口或松江校区20公里以内无自有固定居住地;

    3、 年龄在四十岁(含)以下。

第九条 申请者应根据本人主要工作地申请虹口或松江校区的周转房,不得同时申请两处。学校原则上根据申请者的主要工作地和房源情况予以安排。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周转房的具体申请流程为:

1、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由其所在部门、人事处、国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

2、国资办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七天

3、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请者,由国资办与其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租赁合同》,同时正式通知相应的周转房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其入住;

4、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者,国资办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安排入住。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租赁资格,已入住者,学校可终止合同,追究其责任,记录在案。

四、租期与租金

第十二条 青年教工宿舍的承租期限最高为三年(本办法首次实施时以实际入住年限为准)。承租者到期可按条件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的承租期限最长为六年。

第十三条 国资办每年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青年教工宿舍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

领导小组以市场评估价为基准,根据需求情况、房源数量和房屋状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的具体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原则上在市场评估价的七至九折间确定。

承租者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住期内正常租住,租金标准不调整。

第十四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领导小组按照学校每年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价格确定,租金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周转房的租金,均由财务处根据国资办的通知从承租者的薪酬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周转房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周转房:

1、承租期限到期的;

2、在申请承租时弄虚作假,入住后被发现的;

3、承租人已购买商品房的;

4、承租人调离学校的;

5、承租人辞职、自动离职的;

6、承租人被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7、承租人未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的

8、承租人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扰乱周转房管理秩序和其他承租者生活,且屡教不改的;

9、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的情况。

承租人如有上列情况而拒不退租,学校则对其下达退租通知,其效力等同于承租合同终止。通知书发出之日等效于承租到期日。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退出条件,而拒绝或拖延退出周转房的承租者,从承租合同终止的次月起,以当年评估市场价格为基数,起始当年加倍收取租金,第二年加二倍收取租金,依此类推。

除此之外,学校还可暂停发放承租者的住房补贴,直至给予其校纪处分。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6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