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3〕32号关于转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26 浏览次数: 111

上外办〔201332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转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外国语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于2013620日通过《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现予转发。

 

 

 

校长办公室

2013626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从2014年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须按本实施办法参加“双盲”评审。

第二条 申请人在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须完成学位论文的全部撰写工作。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分为三个阶段:校内盲审(专业点组织)、校际盲审(研究生部学位办组织)、上海市盲审(上海市学位办组织)。

第三条 “双盲”评审意见未返回之前,或“双盲”评审出现异议,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学位办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二、校内盲审

第四条 校内盲审由各专业点自行组织,盲审结果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三、校际盲审

第五条 校际盲审由研究生部学位办组织,以两名校外同行专家“双盲”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一般在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前两个月进行。校际盲审结果由学位办集中反馈给专业点。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均须参加校际盲审;硕士学位申请人按比例抽检参加校际盲审,但申请提前答辩者必须参加校际盲审。

第七条 参加校际盲审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提交如下材料:学位论文两本、“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两份、“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书”两份。

第八条 异议处理

1.异议是指两份盲审意见中任意一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综合评价意见为“须作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④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有异议的学位论文须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通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如第一次复议仍有异议,该论文必须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提交第二次复议。如第二次复议仍有异议,学位申请无效。

3.如只有一份评审意见出现异议,申请人对该评审意见持有争议,经导师同意,可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人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复议申请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后,提交专业点负责人。专业点需组织相关专业三人及以上专家组(副高职称以上)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学位办将论文送交其他校外专家评审。复议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若两份评审意见同时出现异议,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审人意见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修改完成后可提交论文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4 进行复议的评审人应为原提出异议的评审人,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5. 自学位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全部复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复议次数不超过两次;逾期或复议两次不合格者,学位申请无效。

 

         四、上海市盲审

第九条 上海市盲审由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交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经导师、专业点签字认可后,登录上海市研究生论文“双盲”抽检系统参加盲审抽查。上海市盲审以一名校外同行专家“双盲”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一般在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进行,申请人可自行登录“双盲”抽检系统查看评审结果。

第十条 每位申请人均须参加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抽查。被抽中者须按研究生部学位办要求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并在登录网站后二个月内参加答辩;论文未抽中者也须在登录网站后二个月内参加答辩,否则论文将被强制盲审。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

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有关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按照上级部门和我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对专业点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决定或决议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学位申请无效”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十五条 “双盲”评审过程中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学位申请人和导师不得打听或查证评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试图对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一旦发现此类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立即终止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自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6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6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