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3〕31号关于转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26 浏览次数: 100

上外办〔201331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转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外国语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于2013620日通过《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发,现予转发。

 

 

 

 校长办公室

2013626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我校授予学位要求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要求,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专业以外的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该外国语写作论文摘要。

第四条 研究生撰写论文前,须进行中期考核,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开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2.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3.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4.硕士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国语言文学专业除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在开题报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专业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附详细中文摘要。

第五条 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和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专业点须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1. 学位论文评阅具体工作由各专业点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评阅送审,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

2.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其导师应先根据本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完成学位论文评审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3. 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提出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聘请至少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4.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学位论文开展“双盲”评审,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工作由各专业点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不得打听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3.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4.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介绍答辩流程、要求。

②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③学位申请人汇报论文主要内容,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④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其他人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也可以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⑤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评语,对学位论文水平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⑥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⑦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结束。

5. 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书面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6.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论文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要求,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专业以外的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该外国语撰写专业文章。

第九条 研究生撰写论文前,须进行中期考核,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开题报告。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

2.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半。

3.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4.硕士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国语言文学专业除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在开题报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专业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附详细中文摘要。

第十条 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专业点领取、填写、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专业点须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1. 学位论文评阅具体工作由各专业点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评阅送审,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

2.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其导师应先根据本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完成学位论文评审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3. 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五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提出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对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须聘请八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五位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三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4.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对学位论文开展“双盲”评审,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工作由各专业点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不得打听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

2.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二位外单位的专家。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对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位是博士生导师、二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3.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4.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介绍答辩流程、要求。

②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③学位申请人汇报论文主要内容,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④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其他人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也可以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⑤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评语,对学位论文水平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⑥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⑦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结束。

5. 论文答辩未通过,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书面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6.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论文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7.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该专业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四章  学位审议与授予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经专业点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上海外国语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必须过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定、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议并做出授予或者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4.审批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5.定期对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进行质量评估,作出调整或者撤销的决议。

6.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处理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的异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宜,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和学科特点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中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申请和授予管理规定。

2.审议并做出授予或者撤销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好论文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4.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5.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

6. 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规划、申报初审和质量评估工作。

7.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8.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相关记录和审议表决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会议纪要和审议表决等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委员会对各学位定分委员会具有导、监督职,各学会对本学科专业可提出学校要求更高的学术规范和道德等要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论文盲审阶段出现的异议,按《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等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做出不授予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不授予学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学位请复位评应在收到核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请人。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做出异议,可依照国家有关规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达到上述相关要求之外,还须在校际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CSSCI来源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一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申请提前答辩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要求执行。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须在研究生部组织的学位论文初稿检查前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导师同意、专业点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5月答辩者,须在上一年度12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申请12月答辩者,须在本年度6月中旬之前完成学位论文初稿。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的“学位申请无效”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决定做出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位论案馆委员存档论文保密法规以有关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如出现作假或违反学位条例相关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直至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自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6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6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