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2〕7号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6 浏览次数: 155

上外办〔20127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高校

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

培养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优秀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根据沪教委人〔201126号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的通知,我校决定设立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责与任务

第二条  部门为入选者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入选青年教师培养和项目指导,并与入选者共同拟定培养计划,包括两学年师德修养、教学目标、项目完成计划、教书育人、社会工作、学习进修等内容。该培养计划由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入选者应根据资助计划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三、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对入选者建立考核档案,并负责该资助计划的选拔、培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该计划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计划启动的当年12月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入选者资助计划进展情况;第二年12月进行终期考核,检查入选者资助计划完成情况。

第八条  入选者在计划启动的当年11月,需填报《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中期考核表》,并汇报计划进展情况;第二年11月,需填报《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并做个人汇报。

第九条  对出色完成本计划并经评估检查获得优秀的青年教师和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高校青年教师,将列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设立的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

四、考核与结项

第十条  入选者按资助计划书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为公开发表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论文或专著(专著可提供已完成的书稿)。

第十一条  两年期满,须公开发表论文至少两篇(或专著一部),其中一篇论文要求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成果发表时须在相应位置标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字样。中期考核时,入选者须公开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第十二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培养期为两年。入选者因故无法按期完成资助计划的,须提前半年向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未完成资助计划的原因及资助计划进展情况。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资助金额为1万元,从学校“211工程”建设经费中列支,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时下拨资助金额的40%;中期考核合格之后,第二次下拨资助金额的30%;剩余的30%资助金额在结项后拨付。

第十五条 本项目资助使用范围包括教学投入、科研课题申报、科研论文发表、图书出版、国内进修、学术会议等用途(具体规定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一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选拔培养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师  培养  实施细则  通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2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