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和《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状况,现对我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我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界定
凡经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在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教职员工,包括学生政治辅导员、院系学工组长、分团委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等人员,为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必须直接从事年级或班级的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二、关于我校专职辅导员编制的确定
担任我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教职员工,需为非专职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且应为国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人员。
三、关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任
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聘任,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专职辅导员所在院系具体负责,报校人事处审批确认。
现具有副处级以下职员职级,或无职员职级的专职辅导员,在岗期间,属于思政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纳入教师岗位系列,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聘任至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鉴于我校实行辅导员六级任职办法,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另行确定职员职级。原已确定职员职级的专职辅导员,在岗期间,保留其职员职级。若不再担任专职辅导员而转岗工作时,由学校根据其实际被聘岗位,并参考其原有职员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按相关工作程序另行确定其职员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职员职级的专职辅导员,在岗期间,可按照其职员职级和管理岗位聘任条件,聘任至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若不再担任专职辅导员而转岗工作时,由学校根据其实际被聘岗位,并参考其原有职员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按相关工作程序另行确定其职员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自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岗担任专职辅导员的人员,由学校根据其实际被聘岗位,并参考其原有职员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按相关工作程序评定其辅导员任职等级。
四、关于我校专职辅导员考核的说明
我校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负责。考核对象为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的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不再参加所在院系的年度考核。该院系年终考核的人员数和“优秀”等级的比例,应在减去专职辅导员的基础上确定。
专职辅导员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比例,确定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30%。
当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专职辅导员,学校可按相关工作程序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的称号。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不再聘为专职辅导员,由学校调离岗位或解聘。
考核结果经专职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报校人事处备案,并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其他
非以上人员范围内,但从事学生工作的教职员工,视为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编制确定、岗位聘任、考核方式等,按其主要岗位确定。
本意见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校人事处负责本意见的解释。
校长办公室
二ОО八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专职 辅导员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