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8]26号《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凡申请晋升或聘任我校有终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考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修订条例。
一、 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
195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拟晋升或聘任我校有终审权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 培训与考核内容
信息技术基础知识、中文操作系统Windows XP、文字处理软件Word 2002、电子表格软件Excel 2002、演示文稿制作软件PowerPoint 2002、Internet使用、网页制作软件FrontPage 2002、动画制作Flash MX 2004。
三、 培训考核要求
初聘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 免试条件
1、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
2、申报正高级职称,在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3、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的;
4、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中高级资格的;
5、取得博士学位未满四年的;
6、取得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五、 组织及管理
1、校职称计算机培训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教育技术中心承担教学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2、考核合格者,由人事处统一发放结业证书;
3、校职称计算机培训及考核时间以人事处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
六、 培训经费
1、培训结束后,凭结业证书和收据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报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考核不合格者,全部费用自理。
2、校职称计算机培训费用在学校培训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七、实行“只聘不评”、考试取得资格以及学校没有终审权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照上海市人事局的相关通知执行。
八、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规定如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九、本条例由学校授予人事处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二ОО八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职称计算机 培训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