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08〕34号 关于我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21 浏览次数: 143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关于教职工退休年龄的若干规定》,现对我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高级专家是指:符合学校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经市教委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政策从二零零八年八月起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ОО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高级专家  免征  所得税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