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8-11-11 浏览次数: 17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贯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精神,强化现代大学制度,确立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原则上由各二级学科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主任办公会议行使其职权。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八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为保持校学术委员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次换届一般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及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专业评议组。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原则上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其他学校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和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造就计划的人选;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重大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评定校内重大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上海外国语大学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凡属审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提交校长作决策参考;凡属评议、评定、审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每学期一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商讨和决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采取经本人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特殊情况下,根据主任委员或召集人的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也可采取简单多数规则形成委员会决议。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八条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对校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校长有提请复议的权力。对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其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请求,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对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定等决策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校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各二级学科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修订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修订后的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