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强校”已经成为我校未来发展、“打造三项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确保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到有规划、有落实、有评估,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科是教学、科研的载体。本条例所称的学科建设涵盖发展已有学科和创建新兴学科的各个方面。学科建设的目的是提升我校“知识创新和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人才”的整体实力。在“十一・五”期间,我校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优化学科布局,凝炼学科方向,建设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营造学术氛围。学科建设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是学校发展的中心环节。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我校学科建设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
第四条 我校学科建设实行校院(系、所)两级管理、学科点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以下统称“学科点负责人”)负责制。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是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校级学科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各院(系、所)是学科建设的二级管理部门。根据“教授治学”的原则,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决策经学科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科点负责人负责实施,学科办负责指导、协调并提供服务。
第五条 学科办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学科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为学校制定学科发展与教育改革规划,为校各级各类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草拟统筹方案,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和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各学科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校学科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对涉及学科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提供决策咨询;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复议、复审或评估,提出请求校学术委员会仲裁的建议。
第七条 院(系、所)是学科建设的具体执行单位。各院(系、所)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二级学科建设实施行政管理,支持学科点负责人的工作并提供全面服务,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 二级学科学术委员会是本学科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术骨干和资源分散于不同部门的学科,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调,建立该学科跨部门的学术委员会,统筹该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以发挥学科的整体优势。
第九条 学科点负责人在本学科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规划、组织团队实施并做好业务上的协调工作。学科点负责人在学科建设中起核心作用:规划上宏观把握、落实上具体督查、质量上全程监控、绩效上按期评估。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条 学科办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规划纲要,草拟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上海市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办法,统一规划学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关于高等教育“211工程”建设要求,统一编制学校“211工程”建设方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211工程”建设方案应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各院(系、所)的领导应按照学校学科建设思路,组织本部门相关学科点负责人,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发扬优势、突出重点、强化特色、统筹考虑,分层次制定学科建设分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预算(筹措)和预期成效等方面。各院(系、所)还应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学科建设分规划的内容。学科建设分规划应通过学科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学科办在集中各学科专家意见基础上草拟的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学校“211工程”建设方案,在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应成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以确保校党委提出的“学科强校”的战略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211工程”建设方案中所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必须逐一通过申请、论证和评审的程序,才能正式立项。申报、论证和评审工作由学科办委托各学科点进行,评审结果由学科办复审。学科办将定期开展调研,总结经验,对规划项目的论证和评审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规划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为:有利于优化学科布局,形成“文教经管法”五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发展态势;有利于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有效利用学校现有的学术资源;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学科建设成果的评估与验收。规划项目中科研项目的评审参见校科研处制定的重大课题的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学科点负责人应定期了解各规划项目的进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协调好学科点内部各种关系,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协助项目主持人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按要求及时向学科办联系人通报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学科办联系人应定期对所属管理范围内的学科建设情况做调研。如必要,通过有关校领导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所)之间的关系,以便及时解决学科建设规划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 上海市和国家重点学科要建立本学科信息网站,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引领国内同类学科发展。
第五章 评 估
第十八条 规划项目主持人每年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由学科点负责人审查,报学科办备案。每年12月下旬,各院(系、所)应向学科办上报本部门《学科建设年度自查表》,其中通过鉴定结项的规划项目须附1000字左右的成果简介。
第十九条 规划项目的鉴定结项,由学科点负责人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按照规划、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项会应通知学科办联系人参加。学科所在院(系、所)配合学科点负责人具体做好对规划项目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如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规划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果,学科点负责人视情撤销项目,并报学科办中止拨款;如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时,规划项目尚未启动,则视情撤销项目,并报学科办追回项目拨款。如规划项目最终鉴定或验收为不合格,学科办追回剩余资金,该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学科建设规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如出版,应按有关规定注明建设项目类别。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三部委关于高等教育“211工程”建设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使用。规划项目中研究课题的经费参照校科研处《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规划中各具体项目的经费预算由学科办会同财务处预审后报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批准。规划项目经费经批准后,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规划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方案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办协助校监察处和财务处监控。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中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应用于文献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所)可根据本条例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月8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2009年2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