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号附件
发布时间: 2009-06-08 浏览次数: 122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

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各部门须以专业对口、业务对口为前提,根据本部门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培养计划。

2.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教职工,须以在职方式,参加教育部认定的、纳入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本专科学历教育。

3.教职工报考在职本专科学历教育,须在报考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并经校人事处审批同意。

4.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全脱产本专科学历教育,视作自动脱离岗位,学校予以解聘或除名。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报考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相关条件。

2.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较好履行本岗位职责。

3.报考专业需与现岗位工作相符或相近。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1. 教职工报考在职本专科学历教育,首先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3月向校人事处提交本部门教职工的年度培养计划。

2.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申请人,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3.审批表报送校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四、管理措施

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批准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须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工勤任务,参加学校及本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各部门可按培养计划适当减少工作量,提供所需的学习时间。

2.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

3.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须在录取协议书签订的同时凭录取通知书到校人事处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服务期合同》。

4.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在学习结束后凭本专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到校人事处劳资科办理登记手续,校人事处劳资科将有关证明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并落实有关待遇。

五、经费待遇

1.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在职本专科学历教育,其学费采取自费或部门报销与个人自费相接合的方式解决。部门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学费的三分之二,且最高不超过壹万元。

2.学习结束后,凭本人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人事处劳资科登记、审核后予以报销。

3.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国家工资正常发放,岗位津贴依据其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发放。

六、其他

1.本规定作为《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上外办[2006]42号)的附件,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2.凡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解释权归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