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09〕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级)学科学术委员会职能的若干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09-11-17 浏览次数: 128

各单位:

为贯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精神,强化现代大学制度,确立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2008年10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我校建立(调整)各(二级)学科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学术委员会”)和制定(修订)学科学术委员会章程。

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08年10月修订)所确定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各学科学术委员会的职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组织机构

1. 学科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学校学科设置特点,学科学术委员会可以跨院(系、所)建立。有关院(系、所)可以建立分委员会。

3.学科学术委员会由5-13人组成,其中应有3名或3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同一人原则上不兼任两个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

4. 如二级学科人员不足,由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群组成学科学术委员会,但应尽可能考虑各二级学科的代表性。

5. 新兴交叉学科可考虑邀请从事相同性质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学术委员会。

6. 特殊情况下,学科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在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可聘任校外知名学者1-2名作为学科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委员。学科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应请校外委员参加。

8.学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应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科带头人,并由校长聘任;同一人不兼任两个学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9. 各学科学术委员会的组成须经校长批准,在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关于基本职责

各学科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委员会工作职责,但都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学术审议

1. 审议本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2. 审议本学科专业教学与科研计划和队伍建设计划。

3. 审议本学科专业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学术评议

1. 评定本学科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教学与科研业绩、成果水平。

2. 评价应聘和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并提出聘任建议。

3. 评审学校规定的学术梯队拟任人选

4. 评定本学科科研成果发表杂志的级别,并向校科研处推荐。

5. 审定本单位自行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6. 评审本学科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科研成果,教学科研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并向校教务处和科研处推荐。

7. 评议学科的重点学科和“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并作出评审结论,报校学科建设与规划办公室备案。

(三)教学科研质量监控

1. 定期评议本学科专业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并向院系行政领导提出整改建议。

2. 定期评议本学科科研项目的进展和质量,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

(四)营造学术氖围

1. 组织学术活动,对青年教师进行学术指导。

2. 促进本学科专业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及教育、科技界的学术联系交流。

3.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三、关于工作经费

1. 有“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学科点,应在其建设经费中拨出专项,为学科学术委员会提供必需的运作经费。

2. 其他学科点的学科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每学期2000元运作经费。

3. 学科学术委员会所在院(系、所)应为学科学术委员会工作提供相应的补贴。

                             校长办公室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二级学科  学术委员会  职能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