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号 附件
发布时间: 2009-11-17 浏览次数: 75

优秀青年教师出国进修计划

 

一、目的

按照“一流学校、一流师资、一流课程” 的原则,学校选派优秀青年教师至国外知名高校,学习本专业前沿课程,拓宽国际学术视野,孵化国际化课程。

派出教师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个人学术研究方向,设定学术发展规划,积极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成为学术骨干。

二、任务

1.派出教师以旁听形式全程学习一门本科高年级或研究生专业课程,进修结束回校后用外语开设该课程。

2.派出教师在外进修期间,应参加一次高质量的国际研讨会,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

3.派出教师应利用国外学术资源,为已(拟)承担的科研项目做好资料收集等工作。

4.派出教师应积极协助学校物色、联系引进人才的人选。

三、要求

1.派出教师在进修结束回校后,应向所在院系汇报进修成果,并提供课程考勤证明及参加国际研讨会的邀请函。

2.派出教师在进修结束回校后,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出国进修成效考核。

3.派出教师在派出前应与人事处签订派出进修协议,在进修结束回校后应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该服务期限不能抵冲派出教师原先与人事处约定的其它服务期限,两者应累加计算。

四、名额与期限

2009年至2011年,学校每年选派5―10名优秀青年教师至国外知名或一流高校进修。

进修派出分春季和秋季两期,每期5―6个月。

五、年龄

派出教师的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六、待遇:

1.学校全额保留派出教师在外进修期间的每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派出教师通过出国进修成效考核后,学校向其发放在外进修期间50%的每月校内基本岗位津贴。

3.学校向派出教师提供一次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和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

4.学校向派出教师提供5,000美元学习补贴(按汇率以人民币支付)。

5.派出教师若未通过出国进修成效考核,或违反派出进修协议,学校将视情要求其返回全部或部分学习补贴。

七、选派程序

1.每年3月初,教师经院系批准后报名申请,并提交出国进修计划。

2.每年4月初,学校组织遴选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遴选,确定派出人选。

3.每年4月起,派出教师落实前往进修的国外高校,完成国内相关报批手续,办理签证等事宜。

4.每年8月后或次年2月后,派出进修。

八、受理

第一受理部门:学科办。

配合部门:人事处、外事处、财务处、相关院系。

九、其它

2012年起,本计划的实施视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定。

 

 

 

 

 

 

 

 

 

 

 

 

在职教师攻读海外博士学位计划

 

一、目的

按照“一流学校、一流师资、一流课程” 的原则,学校选派优秀青年教师至国外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系统学习专业课程,掌握先进教学科研方法,拓宽国际学术视野,孵化国际化课程。

派出教师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个人学术研究方向,设定学术发展规划,积极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成为学术骨干。

二、任务

1.派出教师可通过校际交流等多种渠道,用3―5年时间完成学业,获得博士学位。

2.派出教师在外学习期间,应参加一次高质量的国际研讨会,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

3.派出教师在学习结束回校后,应完成一个科研项目,或出版一本外文专著。

4.派出教师在学习结束回校后,应用外语开设两门或两门以上所学专业主干课程。

5.派出教师应积极协助学校物色、联系引进人才的人选。

三、要求

1.派出教师需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符合国外学校的入学要求。

2.派出教师须结合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有目的地选择需要学习的专业和课程。

3.派出教师应在国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和博士论文提纲撰写。

4.派出教师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博士论文提纲撰写后,应回校完成博士论文撰写,并同时承担所在院系的教学科研任务。然后返回国外学校完成博士论文的答辩。

5.派出教师若有特殊情况,需在国外学校延期完成课程学习和博士论文提纲撰写,或需在国外学校完成论文博士撰写,须报学校批准。

6.派出教师在学习结束回校后,应向所在院系汇报进修成果,并提供课程考勤证明及参加国际研讨会的邀请函。

7.派出教师在学习结束回校后,应通过学校组织的攻读海外博士学位成效考核。

8.派出教师在派出前应与人事处签订派出学习协议,在学习结束回校后应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该服务期限应包括在职教师公费攻读博士学位时人事处规定的服务期限和在职教师公费出国进修时人事处规定的服务期限,两者应累加计算。

四、名额

2009年至2011年,学校每年选派5名优秀青年教师至国外学校攻读博士学位。

五、年龄

派出教师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六、待遇

1.学校参照校际交流项目的标准,根据国外学校的实际情况,向派出教师提供奖学金(按汇率以人民币支付),但最多不超过3年。

2.学校全额保留派出教师在外学习期间的每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3.派出教师通过出国进修成效考核后,学校向其发放在外进修期间50%的每月校内基本岗位津贴。

4.学校向派出教师提供一次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和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

5.派出教师回国完成博士论文撰写并同时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须返回国外学校进行博士论文答辩时,学校可另行提供一次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

6.派出教师在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自理。

7.派出教师若未通过攻读海外博士学位成效考核,或违反派出学习协议,学校将视情要求其返回全部或部分奖学金。

七、选派程序

1.每年3月初,教师经院系批准后报名申请,并提交攻读海外博士学位计划。

2.每年4月初,学校组织遴选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遴选,确定派出人选。

3.每年4月起,派出教师落实前往进修的国外高校,完成国内相关报批手续,办理签证等事宜。

4.每年8月后或次年2月后,派出学习。

八、受理

第一受理部门:人事处派遣科。

配合部门:学科办、外事处、财务处、相关院系。

九、其它

2012年起,本计划的实施视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定。

 

 

 

 

 

 

 

 

 

 

 

 

 

 

 

 

 

 

 

 

 

 

 

 

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计划

 

一、目的

为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学科研人才,全面提升我校的学术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化办学水平,通过校际合作与交流关系,建立开放式共同培养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的绿色通道,使我校在职教师攻读本校博士学位时接受我校博导与国外知名学者或一流教授的共同培养,拥有在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学术研究的经历。

二、任务

海外100多所大学与我校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拥有众多知名学者或一流教授。通过校际合作交流渠道,学校短期聘请海外学校知名学者或一流教授作为联合博导,直接参与我校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可按以下两种途径实施:

第一:安排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赴国外学校或科研机构随知名学者或一流教授从事学术研修。

由学校博导提出担任联合博导的候选人和其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经学校审定后聘为联合博导或特聘教授,安排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随其研修,接受学术指导和课程学习。联合博导须审核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参与论文答辩等相关工作,中外导师共同冠名。

第二: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或一流教授来我校直接参与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由学校博导提出担任联合博导的候选人和其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经学校审定后聘为联合博导或特聘教授,邀请其来我校给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授课或指导,审核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参与论文答辩等相关工作,中外导师共同冠名。

三、要求

1.联合博导候选人由学校博导提出,经学科点审议后,报外事处进行外籍专家聘请资质审核。

2.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计划,应由学校博导和联合博导候选人共同制定,经学科点审议后,报研究生部同意、学校批准。

3.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计划,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学校博导与联合博导签订协议予以保障,具体实施由学校博导负责。

4.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赴国外随联合博导研修,应向学科点提交研修计划,并严格按照研修计划完成研修任务。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在外研修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研修计划或延长研修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须报学校批准后方能改变研修计划或延长研修时间。

5.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在出国研修前应与人事处签订派出研修协议,在研修结束回校后应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该服务期限不能抵冲在职教师申请公费攻读博士学位时与人事处约定的服务期限,两者应累加计算。

四、待遇

1.对来我校工作的联合博导,学校提供下列待遇:

1)学校向联合博导提供一次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

2)学校向联合博导提供免费宾馆住宿,或者提供住房补贴:对带家属的联合博导,学校提供住房补贴每月人民币6,000元;对不带家属的联合博导,学校提供住房补贴每月人民币5,000元。

3)学校向联合博导提供生活补贴每天人民币500元(视学校预算情况和人民币汇率可适当调整)。

2.对不来我校工作的联合博导,学校按照校际交流项目的标准,确定可提供的待遇。

3.对赴国外随联合博导进修的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学校视其个人情况和研修计划,参照《优秀青年教师出国进训计划》或《在职教师攻读海外博士学位计划》的标准,确定可提供的待遇。

4.赴国外随联合博导进修的在职教师博士研究生若未能按照研修计划完成研修任务,或违反派出研修协议,学校将视情要求其返回全部或部分待遇。

五、申请程序

1.当年11月,学校博导提出联合博导候选人申请,经学科点审核,报外事处进行外籍专家聘请审核。

2.次年2月,外事处将通过外籍专家资质审定的联合博导候选人报研究生部,并由外事处反馈至学科点。

3.次年2―5月,学校博导会同通过资质审定的联合博导候选人共同制定联合培养计划,交学科点审核。经所在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学科点将联合博导候选人名单、材料和联合培养计划上报研究生部学位办。

4.次年6月,研究生部将学科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联合博导候选人名单、材料和联合培养计划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表决,确定联合博导正式名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联合博导名单后,研究生部负责将名单、材料和联合培养计划及时反馈至人事处、外事处及相关学科点备案。

5.次年7―8月,人事处、外事处、学科办、研究生部、学校博导同联合博导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外事处落实联合博导的外籍专家报批手续。

6.联合培养采用双导师制(学校博导必须是我校当年招生博导),招生名额按学校博导招生情况核算。

7.联合博导的聘请,应根据培养目标具体时间节点按程序实施。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安排落实。

六、受理

第一受理部门:外事处。

配合部门:研究生部、学科办、人事处、财务处、相关学科点。

 

 

 

 

 

 

 

 

 

 

 

 

 

 

 

后备师资攻读海外博士学位计划

 

一、目的

培养国际型特色人才是我校全面落实“四三二一”新战略的目标。要选拔一批我校自己培养的优秀国际型特色人才为学校服务,充实我校师资队伍。

二、任务

1.学校在“211工程”三期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中设立奖学金10个,从已经(即将)毕业的各专业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一批品学兼优、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生作为后备师资力量,通过校际交流项目的形式,有意向、有目的地派至国外学校攻读博士学位,学成回国后为学校服务,充实教学科研队伍。

2.派出学生在派出前应与人事处、所在院系签订派出学习和回校服务协议,在学习结束回校后应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该服务期限应包括在职教师公费攻读博士学位时人事处规定的服务期限和在职教师公费出国进修时人事处规定的服务期限,两者应累加计算。

三、要求:

学生自愿,院系选拔,签约派出,服务学校。

四、待遇:

1.学校参照公派出国留学相关条例向派出学生提供学习待遇,提供一次经济舱往返国际机票和办理护照、签证等费用,但不涉及在职教师享受的各类工资性、福利性待遇。

2.派出学生若未能按照攻读海外博士学位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或违反派出学习和回校服务协议,学校将视情要求其返回全部或部分待遇。

五、选派程序

1.每年3月,硕士研究生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报名申请,并提交攻读海外博士学位计划;

2.每年4月初,学校会同所在院系组织遴选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遴选,确定派出人选。

3.每年4月起,学校和派出学生共同落实前往学习的国外高校,完成国内相关报批手续,办理签证等事宜。

4.每年8月后或次年2月后,派出学习。

六、受理:

第一受理部门:人事处派遣科。

配合部门:研究生部、外事处、财务处、相关院系。

七、其它

2012年起,本计划的实施视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