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卫星电视接收
和有线电视系统安全保护日常管理规定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
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现将教育部技术制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卫星电视接收和有线电视系统安全保护日常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院(系)及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上外(2002)9号
二○○二年五月八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卫星电视接收
和有线电视系统安全保护日常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发布的《关于卫星电视接收日常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现将我校卫星电视接收和有线电视系统的安全保护作如下规定:
1、机房设在综合教学楼1205室,面积50平方米,通风状况良好,配备空调。
2、机房内配备监视器用以监视节目内容,监视器数量同节目套数相同(24套)。
3、机房单独使用。
4、机房内悬挂市影视音像管理处颁发的《接收卫星接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有线电视站许可站》。
5、机房内设专人值班,负责设施的保养、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并每天做好值班记录。
6、值班人员应随时关注节目内容,遇有反动、淫秽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节目应及时切除。
7、与管理无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
8、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闭路电视系统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电视节目,并严格按照《接收卫星接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9、卫星电视节目接收、传送时间:上午8时至晚上10时,留学生教育中心除外。晚上10时后,留学生教育中心应加强值班,发现问题应及时切除信号。
10、各院(系)部门要同主管部门教育技术部签定“上外卫星电视节目收视协议书”明确节目收视责任人和监察员。每个语种的监察员平常每周一次填表上报机房值班室(备查),敏感时期每天一次填表上报机房值班室(备查)。
11、对用于教学科研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录制后,经审查有选择地在规定的范围内播放。录像带要有专人保管,不得借给无关人员放像收看。
12、各院(系)部门应加强对使用终端的管理和检查,收录用的设施应由专人保管使用。
13、各院(系)部门的监察员和责任人应随时关注节目的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教育技术部的机房(总前端)联系,电话:2207;手机:13044628683。
14、各院(系)部门应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用于教学科研做好经验总结,每年年底交给教育技术部汇总后向市影视音像管理处汇报。
15、各院(系)部门应对收视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外国语大学
教育技术部
2002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近来,我校发现有个别部门将场地借给外单位办学,导致该外单位借用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做广告、办学。最近,市教委不仅在有些会议上点名批评此事,而且发文要求我校查处。此举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学校的权益,并且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结合国家教育部、市教委正在开展的整治办学工作,现将在上外办(1999)05号文的基础上,就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作如下的重申和补充规定:
1、“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上外的名义与外单位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办学及开展其他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经济活动。
2、上海外国语大学的教学用房和教辅设施是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它们借给外单位作办学场所。
3、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请立即结合上述情况进行自查,并请发动群众做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请即刻向校长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4、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发生,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特此通告。
上外办(2002)11号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
关于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我们要向校内外推行“校务公开”工作。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工会教代会组织实施,纪委监察督促检查,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现制订我校关于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实行“校务公开”的目的意义
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要求;是加强民主监督、保证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我校实施《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目的是通过加强“校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办学积极性,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增强广大干部和教师依法治校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树立干部、教师公正、高效、廉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教代会形式。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校领导每年要在教代会上作一次“校务工作汇报”。
2、各种会议形式。学校可以通过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中层党政干部会、全校教职工大会、教代会代表组长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开校务;
3、各种公文形式。学校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4、视听传播媒体形式。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校报、校刊、校园网、闭路电视台、广播台、无线电台和宣传橱窗、广告栏、印发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教辅单位和后勤部门还可以利用挂牌服务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5、其他形式。设立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周四接待日,设立网上校长信箱,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建立纪监委举报电话和信箱等。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向校内外公开的事项如下:
1、学校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方案;
2、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设置的规划与实施情况;
3、学校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年度预决算情况;
4、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方案、投招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情况;
5、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6、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推荐领导干部的情况;
7、教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以及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情况;
8、学校各类招生计划、章程、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情况;
9、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等情况;
10、学校信访接待部门的电话,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向教职工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2、学校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规定“校务公开”的层次范围,向校内外进行“校务公开”工作。
四、“校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1、“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必须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校务公开”既要维护干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力。
五、“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 戴炜栋(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 曹德明(党委副书记)
谭晶华(副校长)
成 员: 杨 凡(党办主任)
朱伟平(校办主任)
刁会耀(教务处长)
胡敏敏(组织部长)
冯晓中(纪委副书记)
王祥兴(学生处长)
陈万里(人事处长)
蔡伟良(财务处长)
闻淞声(招办主任)
吴新生(工会常务副主席)
林洵子(经贸学院院长)
陆培勇(东方语学院院长)
王 静(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监督反馈工作。
“校务公开”办公室主任: 吴新生(工会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 周 承(宣传部长)
冯 辉(校办副主任)
秘 书: 李仁东(党办)
陈敏杰(校办)
顾 蔚(工会)
六、学校党政各部门和各院(系)、各单位要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基本精神,根据本部门、本院(系)、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公开。
七、《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于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实施。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教育和发展,依据《教师法》和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校内各院、系、产业、后勤及机关等单位教代会。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的关系,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协助推进各单位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4年,二级教代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30%。教职工总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总支(直属支部)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教代会列入总支(支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的事宜。总支(支部)书记是二级教代会的第一责任人,在议题选定、会议召开、职权落实等方面负有领导责任。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实施。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推进教育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结合本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成立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两名;正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校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一)经济有困难的教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需要的;
(二)各级教育工会工作者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需要的;
(三)教育工会组织为维护教职工群体利益而需要的。
第四条[援助条件] 本校教职工和教育工会组织需法律援助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本校教职工其家庭人均收入处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工会工作者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
第五条[援助内容] 法律援助主要维护广大教职工劳动权及由此涉及的其他权利。
(一)劳动争议;
(二)因维护劳动权益而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相关权益;
(三)其他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六条[援助人员]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将邀请上海外国语大学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校教职工的法律咨询。
本中心对需要进行非诉讼代理、调解、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委托上海外国语大学尚伟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由本中心承担。
第七条[申请程序] 申请人是本鹇教职工的,可凭工作证、教育工会会员证或有关身份证明及案件有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是工会工作者或工会组织的,除提供案件有关材料外还应持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
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有较为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属仲裁、诉讼的,应提代供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实施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实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名誉主任:曹德明
名誉副主任:虞建华
主 任: 吴新生
副 任: 张小红
委 员: 李 勤 胡敏敏 朱伟平 丁智勇 孟庆和 谈志耀 杨永康
徐文文 舒玉珍 全如翔
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内,具体工作由顾蔚同志负责。
聘请律师: 黄 绮律师 张小红律师 马海蓉律师 谢军瑞律师 黄 鸣律师
何君君律师 陶 明律师 徐建华律师 蔡嘉伟律师 梅荣生律师
徐 忠律师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通知(试行)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人事处制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外办(2002)23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大学引进高层次
紧缺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贯彻实施上海外国语大学2000-2005年学科发展改革的实施方案,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此,对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
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水平复合型大学,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三年内通过绿色通道引进6-10名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和紧缺人才与我校现有人才共同构成建设一流大学的主力军。
二、引进人才的学科范围
属国家和市重点建设的学科;
属学校需要发展或加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学科;
属学校目前薄弱、确需扶植的学科。
三、引进对象
学术成就在国内学者中名列前茅;
能争取和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
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有前沿研究。
四、引进人才条件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近3-5年来独立完成过一本所从事学科的研究性专著,主持过一个省或部级以上的社科研究项目,在本学科的核心类刊物上发表过3-5篇研究性论文。
符合上述若干条件的人选要求学风正、为人好、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引进人才的待遇
1、引进高层次人才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上外21世纪学术骨干创新工程”计划,其岗位津贴按“上外2000-2005年学科发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2、提供科研项目资助费5万元人民币。具体发放办法:项目启动阶段发放40%,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发放40%,项目完成通过发放20%。
3、提供引进人才津贴3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发放)。如服务期不满三年离校的,退还引进人才津贴1.5万元人民币。
4、学校提供住房补贴款28万元人民币,拨款方式详见附件。
六、组织机构
成立“上外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在校人事处设立“上外引进办公室”作为我校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七、人才引进后的跟踪、评价和考核
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定期跟踪、评价和考核已引进人才在上外工作的情况,建立已引进人才档案、发现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协助解决;并力争在以后有关的引进工作中加以避免,及时总结提高引进人才的经验。
人才引进满两年接受中期专门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聘用结束后,通过整体考核者可续聘。
八、申请、引进和审批程序
人才引进工作的展开可分为被引进人员本人申请、人才引进办公室根据院系提供信息主动引进等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1、提供材料
有关院系积极配合人才引进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引进对象个人资料,包括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和经费计划)、本人简历(从大学至今,时间不间断)、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重要社会兼职。
(2)反映引进对象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或会议记录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
(3)论文被收录和引用情况。论文收录情况,主要统计国际上著名的检索工具,主要提供被收录论文检索号及其总数,可在论文中注明。
(4)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5)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研究意义、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
(6)主要代表性论著4-10篇(册),可用复印件。
(7)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
(8)有关院(系)的引进论证报告,包括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评价以及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需要学校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等。
2、学校受理
(1)学校人才引进办公室进行初审。
(2)学校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院(系)推荐的候选人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审定候选人名单。
3、签约
引进人员与上外签约一般为十年。
九、其它
1、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2、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上外人(2002)13号
人事处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一、享受本住房补贴标准的必须属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并按上外人(2002)第13号文件执行。
二、拨款方式:
1、与学校签约后首期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款13万元;
2、其余15万元采取每服务满一年给予补贴的办法。
附表:
三、在校服务期未满三年(含三年)离校的,住房补贴全额退还;在校服务期满三年不满十年离校的,退还首期一次性住房补贴13万元。
四、属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享受以上住房补贴后,不再参照执行学校其它货币化分房补贴政策。
人事处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