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校内请示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0-12-23 浏览次数: 984

为提高公文运行速度和办事效率,对学校内部请示公文特作如下规定:

 

 

一、内部请示公文要求规范化。请示和报告要分开,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之中。凡须书面请示的问题,由院(或相当于院)、部、处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

 

 

二、内部请示公文要单头主报,不要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请示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直接送校长,确须直接送校长的,应经校长办公室登记传递。不要同时送给几位校长,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三、内部请示公文应按一定程序办理:

 

1、根据请示内容,送主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本着为教学、科研第一线服务的精神,凡属权限范围内的,均应努力解决,并直接给予答覆。

 

2、超越职能部门权限的,职能部门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建议,送校长办公室报主管校领导,校领导批示后由校长办公室退回职有部门,同时转告请示单位。职能部门负责按批示意见办理并答覆请示单位。

 

3、请示单位对职能部门直接答覆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用内部请示公文将请示事项、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请示单位的不同看法一并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转呈主管校领导决定。

 

4、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请示事项,由请示单位送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送主管职能部门。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处或校长办公室牵头协商处理,若有分歧而不能解决,如实写明不同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决定。

 

 

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内部请示公文周转。凡属职能部门直接处理的问题,应在一周内答覆请示单位;需报校领导决定的,也应在一周内交校长办公室,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校长办公室立即转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马上按校长批示给予解决并负责答覆。个别问题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的,职能部门也应在答覆期内,向请示单位说明。

 

 

五、认真做好内部请示公文落实情况的反馈工作。凡经主管校领导批示的请示,校长办公室同时将“文件处理情况报告单”交主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校长办公室;不及时反馈的,校长办公室有责任催促其报告落实情况,请示单位对超期未答覆的问题也应积极催促职能部门给予答覆。

 

 

六、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对机关工作的监督作用,校长办公室于每学期结束前向各院、系印发《公文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收集各基层单位对机关职能部门处理内部请示事项的意见。根据基层反映的情况,对各职能部门在处理内部请示公文的时间、解决问题的积极程度等方面,作出综合统计,予以公布,以便促进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