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4-05-12 浏览次数: 227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向校内外推行“校务公开”工作。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工会教代会组织实施,纪委监察督促检查,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现制订我校关于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实行“校务公开”的目的意义

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监督、保证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我校实施《校务公开若干意见》,目的是通过加强“校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办学积极性,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增强广大干部和教师依法治校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树立干部、教师公正、高效、廉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 教代会形式。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校领导每年要在教代会上作一次“校务工作汇报”;

2. 各种会议形式。学校可以通过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中层党政干部会、全校教职工大会、教代会代表组长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离退休人员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公开校务;

3. 各种公文形式。学校可以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4. 视听传播媒体形式。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校报、校刊、校园网、闭路电视台、广播台、无线电台和宣传橱窗、广告栏、印发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教辅单位和后勤部门还可以利用挂牌服务的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5. 其他形式。设立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周四接待日,设立网上校长信箱,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建立纪监委举报电话和信箱等。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向校内外公开的事项如下:

1. 学校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方案;

2. 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设置的规划与实施情况;

3. 学校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年度预决算情况;

4. 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方案、投招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情况;

5. 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6. 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推荐领导干部的情况;

7. 教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以及劳动保护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情况;

8. 学校各类招生计划、章程、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情况;

9. 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等情况;

10. 学校信访接待部门的电话,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11.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向教职工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2.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规定“校务公开”的层次范围,向校内外进行“校务公开”工作。

四、“校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1. “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必须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2. “校务公开”既要维护干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领导依法治校的权力;

五、“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戴炜栋(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曹德明(党委副书记)

谭晶华(副校长)

成 员:杨 凡(党办主任)

朱伟平(校办主任)

刁会耀(教务处长)

胡敏敏(组织部长)

冯晓中(纪委副书记)

王祥兴(学生处长)

吴新生(工会常务副主席)

陈万里(人事处长)

蔡伟良(财务处长)

闻淞声(招办主任)

林洵子(经贸学院院长)

陆培勇(东方语学院院长)

王 静(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监督反馈工作。

“校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吴新生(工会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周 承(党宣统办副主任、宣传部长)

冯 辉(校办副主任)

秘 书:李仁东(党办)

陈敏杰(校办)

顾 蔚(工会)

六、学校党政各部门和各院(系)、各单位要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基本精神,根据本部门、本院(系)、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公开。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