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免修与重修
第三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不能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认为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可在选课的同时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免修考试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四十条 凡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擅自不参加补考者,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四十一条 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正常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专业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应编入下一级重修。隔年招生的专业,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重修规定的,可跟原班试读一次(时间为一学年),试读仍不及格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重修规定者,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重修规定的,作重修处理。毕业班学生不得重修,毕业时仍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级别内不能重修两次,不同级别重修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四十五条 各课程考试、补考及免修考试的命题,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掌握,试题的难度,应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
第四十七条 我校实行绩点学分制,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优差的一个标准,实行学分绩点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考试成绩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学(X) | 等级分 | 绩点数(0.1X-5) |
≥90 | A | 4.0 |
85 | B+ | 3.5 |
80 | B | 3.0 |
75 | B- | 2.5 |
70 | C+ | 2.0 |
65 | C | 1.5 |
60 | D | 1.0 |
≤60 | F | 0 |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之和 ÷ 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四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进入毕业班阶段,如因成绩不合格或仍未修满规定学分而不能如期毕业,应作结业处理。成绩不合格者,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由教务处为其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则作终身结业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完四年制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本科学生在进入毕业班阶段,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由教务处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其学士学位证书。因学位论文未通过而作暂缓授予学士学位者,可在毕业离校后的一年之内向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完成论文、通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本科专业学分制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