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和补考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1859

1.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2. 各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两者比例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和课程特点自行确定。

3.学生因病或公假等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需事先由本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其它各部门无权审批),作缓考处理。缓考学生的成绩,作正常成绩记载。

4.迟到超过十五分钟的,不准参加考核,作缺考处理,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

5. 凡擅自缺考的,一律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领导审核同意,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6. 凡期末总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7.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由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让学生在校期间内安排重修。

8. 考试课程的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载,但都需注明补考字样。.

9. 凡外语实践课程等具有延续性的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应重修,但如原程度的课程不开设则可以跟班试读,并参加考试。下一学期考核及格,可以不再补考上一学期的课程。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记载。

10.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一律不进行补考,正常考试不及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11.本规定自200591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课程考试和补考的规定》同时废止。

12.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