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成绩是反映学生水平和确定升级、重修、毕业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教研室(组)、院(系)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在评定、登记、输入和审核成绩时都必须严肃、认真、细致,防止差错。
二、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或根据课程性质采用五级制记分,即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 。
三、各门课程在学期(学年)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均须由任课教师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送教研室(组),由教研室(组)收齐并审阅后报各院(系)办公室。
四、任课教师填报《成绩登记单》应注意下列事项:
1.“课程名称”栏内必须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名称》规定规范填写。
2.填报时必须按《成绩登记表》内项目,逐项填写清楚,不得遗漏。
3.百分制和五级制成绩记载方法,切勿混用,先后顺序的学生如成绩相同,不得采用“ ″”的省略符号。
4.填写成绩应做到正确无误,不涂改。如成绩填错须更正时,必须在改动的成绩处盖章或签名,但每份登记单的更正成绩最多不得超过两处;超过两处,必须重新填写。
5. 有缓考、缺考、旷考、考试作弊等情况,都应在备注栏注明。
6.及格以上的成绩,一律用蓝、黑墨水笔或黑、蓝圆珠笔填写,不及格的一律用红墨水笔或红圆珠笔填写。
五、各院(系)办公室应将各教研室(组)送报的《成绩登记表》按年级、班级、课程及时整理、汇总,并定出各门课程须补考的学生名单和补考日期,及时通知应补考的学生。
六、学生补考成绩,应在补考结束后由评卷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注明补考),于补考后三天内一式两份送各院(系)办公室。
七、教学秘书在收到《成绩登记表》后应在学期结束之前及时、准确、无误地将成绩输入电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各门课程的《成绩登记表》(连同补考成绩)送教务处教务科汇总审核。以后成绩因输入技术或登分时的差错须更改,必须通过教务处教务科,个人均不得私自更改。
八、进修生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批阅评分后,连同试卷交各院(系)办公室,再由各院(系)办公室汇总填写进修生《成绩登记表》送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科填写成绩报告单发给进修生本人或单位。
九、公派留学生在国外取得的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方可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十、学生毕业时,应对本人《成绩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签名,一份交教务科存档,另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学生成绩记载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