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是我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学分,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二、体育课每一学期进行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内容根据不同学期的要求分五类:
第一类:身体健康目标 依据大学生身体发展需求,每学期制定能测试和评价体质健康状况的项目进行考试。(占体育总成绩20%)
第二类:运动技能目标 制定各专项教学的考试,包括技术技评和专项达标。(占体育总成绩40%)
第三类:运动参与目标 依据学生早操、课外锻炼的出勤与表现评分。(占体育总成绩20%)
第四类:体育理论与运动欣赏目标 第1―4学期分别进行体育基础理论与`专项体育理论考试。(占体育总成绩10%)
第五类: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能力,课堂表现的综合评分。(占体育总成绩10%)
三、学生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第二条中的某一类考试,必须持校医务室的证明申请换项目考试。所换项目考试最高分为60分,体育总分不得高于85分。如申请换二个项目考试,总分不得高于75分。依此类推。
四、体育课不能免修。如因身体情况不宜正常参加的体育课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区)级医院证明,经校门诊部确诊签署意见,各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五、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缺课(包括病、事、公假)累计达1/3教学时数或无故旷课达三次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
六、体育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原任课教师申请补考,如补考不及格或擅自不补考者,则须重修体育课。因病请假的学生经校门诊部证明、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可以在身体康复后参加考试。
七、体育课成绩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送学生所在院(系),一份由体育教学部留底存档。体育成绩纳入评优和评奖条件。
八、凡无故不参加体育课程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九、体育课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允许对某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补考。
十、因留学或其他原因体育学分未修满的学生,可在三年级、四年级时到体育教学部申请插班学习,学习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学生体育成绩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十二、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