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修与重修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2986

一、免修

1.如学生本人认为已较好地掌握了某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技能,可在选课的同时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并上交有关足以证明其已较好地掌握该课程知识和技能的材料。经开设课程教学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免修,并给予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免修考试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一律无效。申请免修考试缺考的一律不予补考。

2.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直接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经院(系)领导同意,可按照高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优良者,报教务处批准,允许直接进入高一年级学习。所缺公共课及其它专业课程应及时补修。

3.在校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单独组织考试,申请免修者可参加开设该门课程的相应班级的期末考试。新生免修课程的考试由有关院(系)另行组织,在正式上课前一周内举行。

4.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不能免修。港、澳、台籍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重修

1.凡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该课程应重修。

2.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专业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应编入下一级重修。隔年招生的专业,学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重修规定的,可跟原班试读一次(时间为一学年),试读仍不及格者,作肄业处理。

3.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数达到重修规定者,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重修规定的,作重修处理。毕业班学生不得重修,毕业时仍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4.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不计入重修课程门数。

5.重修期间可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者如学有余力,经院(系)领导批准,如课程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级别内不能重修两次,不同级别重修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三、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免修、重修与重读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