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和考试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638

考试是对教与学双方进行检验的一种形式,为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考试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课程的复习、考试(包括考查)均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地点进行,不得擅自变动;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教务处同意。

二、各课程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好学生复习、考试。复习要紧扣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并针对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加以指导;任何教师都不得在复习时以各种方式透露或暗示同考试有关的内容,如有违反者,轻者批评教育,重则纪律处分。

三、各课程考试命题,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检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易应有适当坡度。每一科目试题的答卷时间,一般以两学时为宜。

四、考试前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检查试卷,发现错误或印刷不清等要马上补救,不要待试场开考后方作说明。要负责安排落实好试场,并检查试场的各项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五、学生应提前五分钟,凭考试证进入试场,服从监考教师调度,按指定的座位入坐。迟到超过十五分钟,不准参加考试,作缺考处理。考试时,原则上不得离开试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开时,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以离场一次为限。

六、考试时除考试必需的用具及允许携带的书籍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笔记、书籍及手机等通讯工具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要清楚。

七、试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抽烟。学生考完后,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一起交给监考教师,不得带出试场。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试场,不得以任何理由翻阅试卷。离场后,不得在试场附近谈话和逗留。

八、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间到,学生须在原座位静候监考教师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九、学生口试抽签原则上以一次为限,不得更换,口试完毕离开试场后,不得泄露试题内容,尚未口试的学生不准探听口试内容。

十、考试时,学生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影响他人考试;不听劝告将与考试有关的笔记、书籍及手机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的违纪者, 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将试卷擅自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考试时,学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准抄袭,不准互递纸条,严禁暗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笔记等。如有上述行为者,视为作弊。第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予以退学;由他人代**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未遂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监考教师应严守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擅离监考岗位。考试前十钟到达试场并作好试场的检查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遇试场安排不当,或因设备等原因影响考试准时进行,监考人员应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解决,所延误的考试时间,允许补足,对失职人员要查究责任。监考时,要集中精力,认真负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考,并妥善作出处理。考试结束时,须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及时上报教务处凡监考失职,将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十三、学生应独立完成答卷,监考人员发现违纪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者),处理要慎重,及时报告主考,掌握确凿证据应当众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试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其违纪程度,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考试结束后,主考和监考人员须及时将违纪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者)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连同证据交教务处处理。

十四、因考试违纪未获得该课程成绩的学生,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院(系)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十五、考试结束后,各院(系)、部要及时组织教师阅卷,评分标准要统一,做到公平、公正。试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试卷的保存期为三学年。

十六、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考试和考试纪律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七、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