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教学日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上课、社会实践(实习、军训、劳动、社会调查、咨询服务等)以及规定参加的集会、体育活动等都要严格遵守考勤和考核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处理(每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三、逢节假日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须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必须经院(系)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以旷课1学时论;对旷课1学时以上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者应责令其书面检查;旷课累计达12学时者,应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旷课累计达2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应予退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五、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星期内的由各院(系)领导批准;请假一星期以上的经各院(系)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应向各院(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六、除患疾病或突发事故外,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期末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事故必须请假者,应向各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院(系)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请病假应由本校门诊部或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公假一律由有关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它各部门无权审批公假),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登记备查。
七、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六星期者,应作休学处理,办理休学手续。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应重修。
八、学生上课和其他必须参加活动的考勤由班长负责;选修课、公共课大课由任课教师抽查点名,并定期将考勤表上交各院(系)办公室。各办公室要有专人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的考勤情况,正确地做好统计,按月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各院(系)应将学生缺、旷课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汇报,每月填写学生考勤情况表并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十、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课程考试和补考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