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如需转专业与转学,需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1. 学生在某方面确有专长,并有充分理由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 本科高级阶段或专科毕业班;
4. 师范专业转入我校者;
5. 应予退学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1.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转专业、转学的理由。
2. 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院(系)领导推荐,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审批。
3.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委批准,方可转学。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两校同意,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5.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五、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规定》同时废止。
六、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