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学生因病经二级以上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二)学生因病休学由本人申请,校门诊部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对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因病休学学生病休期间享受学生医疗一年,连续休学第二年不享受学生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学生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疹,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年底。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复学
1. 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和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所在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的相应班级学习。
3. 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四、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学生休学、停学与复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