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 同一级别须第二次重修者;
3. 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9.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 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生退学,由有关学院(系)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 经确诊为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校方将不出具任何证明。
4.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所在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予除名并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学生退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