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3.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对学生处分的权限:
1.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院长(系主任)决定,向全院(系)公布并统一编号发文报主管处备案。
2. 记过处分由主管处批准,向全校公布。
3. 留校察看由主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向全校公布。
4. 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主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向全校公布。
5. 凡按以上程序和权限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各方,并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随意撤消。
四、处分程序:
1.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4.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5.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7.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8.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9.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