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要求,我校为加强本科生第二外语教学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外语设置
语言类专业学生,第二外语为限定选修课,学生必须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12学分,学习期限为二学年,所学语言可在学校提供语言教学资源的情况下由本人选择。
非语言类专业学生,第二外语为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在教务处开设的第二外语课程中,任意选择一门语言,学习期限为一学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任意选修课的6学分。
第二条 第二外语教学要求
(一)英语
1.按教育部全国文理学科学生英语教学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二外英语实行分级教学制,其顺序为:预备1、2级;正式1、2、3、4级,每级学习时间为一学期。
2.选修二外英语的学生,应根据其入学前所学语言的不同或已有的英语水平,申请修读二外英语的不同级别。所修级别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二外英语应达到的级别标准:
学生类别 | 修读时间 | 周学时数 | 学分总数 | 应学完的级别 |
非英语 高考入学者 | 第一学期至 第六学期 | 4 | 12 | 预备1、2级(每级3学分) 正式1、2级(每级3学分) |
英语 高考入学者 | 第一学期至 第六学期 | 4 | 12 | 正式1、2、3、4级 (每级3学分) |
(二)日、德、法、西班牙语等
参照教育部全国文理学科学生英语教学要求精神,二外日、德、法、西班牙等语言的教学应根据教学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学生必须按照选修的课程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条 第二外语教学管理
一、第二外语教学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教学任务。
二、第二外语考试必须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三、第二外语作为限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如果下学期不开设同类课程,可跟班试读,试读成绩及格者,则前一学期成绩以补考及格处理,给予学分;试读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修。第二外语作为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则按任意选修课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如学生确认自己有能力免修或修读高一等级的课程,则可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开设相关语言课程的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期末考试,成绩良好者,可免修或修读高一等级的课程。
第四条 第二外语成绩记载
第二外语课程成绩记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要求的进行分级记载,在记录所学第二外语语种的同时,注明已达到的级别以示其实际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第二外语教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