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在校学生申请出国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会议和赴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等工作的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费出国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会议
1. 凡本校学生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亲人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外的资金作担保,并取得有效的国外高校的入学通知书者,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附上家长意见及经济担保书和有效的国外高校的入学通知书及中文译件,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
3.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欲保留学籍者,应同时提出申请。从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一次性保留学籍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同时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不办理手续擅自离校者,则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复学应在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在校期间,第二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一律不保留学籍。
4.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进修或参加境外国际会议,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家长意见,有效的国外高校的进修通知书或参加国际会议的会议通知书及中文译件,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给予公假,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学生在境外的一切事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及参加境外国际会议
1. 各院(系)公派优秀学生出国留学、进修及参加境外国际会议,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出国手续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其学籍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各院(系)公派优秀学生出国留学、进修或参加境外国际会议时,应对其有明确要求。学生修业(或会议)结束,应按时返校,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学业证明、成绩证明或境外参会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赴境外探亲访友、旅游
1. 凡本校学生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均可申请赴境外探亲访友、旅游。
2. 学生赴境外探亲访友,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出具有关证明,方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的有关手续。
3. 学生赴境外旅游,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4. 学生申请赴境外探亲访友、旅游,应安排在国定节假日、寒、暑假进行。学习期间,一般不予审批。
5. 学生赴境外探亲访友、旅游期间,遇患病或意外事故等,均由本人负责。
四、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在校学生申请出国留学、进修和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