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二OO二年六月修改)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257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原国家教委学位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事宜另行规定)以及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按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理学(或教育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遵守法纪, 品行端正, 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 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2. 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于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成绩表明已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其在校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应达到或超过1.5 (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专业学分制管理条例)

(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2. 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成绩应达到下述要求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1)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2)考查课程均合格;

3 在校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总数不得超过2门(含2门);

3. 获准申请学位的学生,其学位论文成绩须合格。

(三)来华留学的本科毕业生

1. 在学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管理规程制度。

2. 通过所学专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3. 完成学位论文并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 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校记校规受处分,有下述情况之一者:

1)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2)受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分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指留校察看期间或察看期满未解除察看者);

4)本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而给予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 校方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1.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 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 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3. 受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 )行政处分者;

4. 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或察看期满未解除察看者);

5. 本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而给予记过处分者;

6. 在学期间学习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所规定的要求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院(系)逐个审核应届毕业生和来华留学生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学位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照本细则的要求,列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1. 由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 成人教育学院按本细则规定提出推荐名单,并连同其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3. 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或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本规定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自2002级开始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