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校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公正、公平与公开,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荐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二、三年级获二等奖学金二次或获一等奖学金一次及以上者;
2. 在校期间平均绩点在3.0及以上者。
二、报名
1. 各专业点须向应届毕业班学生作广泛宣传和动员,张榜公布推荐条件和当年报考的专业。学生也可上教务处网页查阅;学生可跨专业报名。经初审后,各专业点把符合推荐条件学生的报名表、成绩单和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送交教务处。
2. 教务处经审核后,确认参加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选拔考试名单并发送到有关专业点。
三、选拔考试
各专业点负责试卷命题。考试科目语言类专业为笔试二门、口试一门;非语言类专业为外语一门、专业课二门。各专业点在考前务必把选拔考试的具体课目与考试日程安排报教务处并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并负责考试和阅卷;阅卷后应及时把成绩和试卷送交教务处。
四、选拔标准
选拔推荐生根据学生的选拔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平时成绩,(选拔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50%),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确定后,张榜公布三天,听取广泛意见。三天后,教务处确定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部。
五、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