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室资源为教学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室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全校的教室,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二、良好的教室环境有助于增强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果,因此,每个师生都有责任为创造良好的教室环境而努力。
三、教室��必须保持安静,不能大声喧哗。上课时,应关闭所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自修时间,不能放电视,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四、保持教室��卫生、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果壳、杂物,不吸烟,不乱涂黑板。
五、爱护公共财物和教学设备,不在课桌椅和墙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损坏公物或设备,必须赔偿。
六、节约用电,注意安全。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窗、关灯并锁好门。
七、各班级应建立值日制度,学生每天轮流负责清扫,保持本教室的卫生与整洁,如
发现门窗、灯具、桌椅、设备等有损、应及时报修。
八、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共教室不得随意占用。为避免公共教室的使用发生冲突,需借用者,必须事先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具体借用办法:
1. 因教学或学生活动需用公共教室,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人数、时间要写清楚),经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借用手续。教师可向本院(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分团委和学生会组织活动,可向本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校学生会组织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2. 大型活动,须提前一周申请;临时小型活动,须提前一天申请。
3. 教务处教务科接到申请后,根据使用情况作出妥善安排,并书面通知教室管理人员。教室管理人员,应根据教务处的通知,向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4. 公共教室的使用者,应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如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应及时与教室管理人员联系予以解决。
九、学生自习使用公共教室,应遵循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又满足学生需求和节约能源的原则。教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公共教室的排课及使用情况,灵活合理地安排开放公共教室,以满足学生的自习需求。
十、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6月颁布的《教室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