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1846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资格

1. 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科学生;

2. 学习满一学期并符合评奖考核标准的学生;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 德育等级评为差者;

(2) 有一门课程(凡计入考核成绩的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 一学期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含6学时)者(包括规定的政治学习、形势教育、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累计满三次以旷课1学时计);

(4) 因违纪受到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未满一学年(自处分之日算起)者或本学期因违纪受到两次警戒处分者;

二、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和比例

1. 综合(优秀)奖学金

                                                       学生比例

     一等奖()           每人每学期1600             5%

     一等奖()           每人每学期1200             5%

     二等奖                 每人每学期800              15%

     三等奖                 每人每学期400              20%

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总人数约占每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45%。

2. 单项(鼓励)奖学金

下列成绩突出者可获单项(鼓励)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获得综合〈优秀〉奖学金一、二、三等奖者不得重复)

1)专业学习成绩明显提高;

2)科学研究、创新能力成绩突出;

3)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成绩显著;

4)社会工作、社团活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对集体有贡献;

6)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各类竞赛或获得成绩;

7)积极投入卫生工作或获得荣誉;

获得单项(鼓励)奖的人数应控制在总学生数的5%

3. 荣誉奖学金

1)获全国各类竞赛(包括国家统一等级考试或测试)的前三名的个人或团体奖100700元。

2)获省、市级各类竞赛的前三名的个人或团体奖50600元。

在全国或省、市级各类比(竞)赛中获名次并创学校历史最好成绩或贡献特别突出者,将酌情增加奖金额。

3)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校学生标兵称号者奖3000元。

4)获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奖500元。

4. 专项奖学金

1)学校获得的校友、企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一般根据捐资者的要求,制订评奖的基本条件进行评奖。(详见各专项奖学金条例)

2)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需要,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工程和重点单位就业者,酌情给予奖励。

三、综合(优秀)奖学金评奖等级及考核标准

1. 评奖等级条件

1)凡被评上一等奖学金者,德育等级原则上须是优等或达到院(系)学生德育考核评分的平均分以上。否则,按原被评上奖的等级向下降一等级。

2)凡被评上二、三等奖学金者,德育等级必须是良等以上(含良等),否则,按原被评上奖的等级向下降一等级。

2. 评奖考核标准

1)奖学金评定所占德、智、体三方面的比例:

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占10%

类别

      

智育

体育

综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项目

道德素养

思想政治

组织纪律

集体观念

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

课外活动

社会工作

劳动卫生

文明修身

各科成绩

体育成绩

总分

比例

5%

4%

4%

4%

3%

70%

10%

100%

评分

20%20分)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