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资格
1. 本校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科学生;
2. 学习满一学期并符合评奖考核标准的学生;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 德育等级评为差者;
(2) 有一门课程(凡计入考核成绩的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 一学期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含6学时)者(包括规定的政治学习、形势教育、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累计满三次以旷课1学时计);
(4) 因违纪受到行政、党、团组织纪律处分未满一学年(自处分之日算起)者或本学期因违纪受到两次警戒处分者;
二、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和比例
1. 综合(优秀)奖学金
等 级 金 额 学生比例
一等奖(甲) 每人每学期1600元 5%
一等奖(乙) 每人每学期1200元 5%
二等奖 每人每学期800元 15%
三等奖 每人每学期400元 20%
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总人数约占每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45%。
2. 单项(鼓励)奖学金
下列成绩突出者可获单项(鼓励)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获得综合〈优秀〉奖学金一、二、三等奖者不得重复)
(1)专业学习成绩明显提高;
(2)科学研究、创新能力成绩突出;
(3)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成绩显著;
(4)社会工作、社团活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对集体有贡献;
(6)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各类竞赛或获得成绩;
(7)积极投入卫生工作或获得荣誉;
获得单项(鼓励)奖的人数应控制在总学生数的5%。
3. 荣誉奖学金
(1)获全国各类竞赛(包括国家统一等级考试或测试)的前三名的个人或团体奖100―700元。
(2)获省、市级各类竞赛的前三名的个人或团体奖50―600元。
在全国或省、市级各类比(竞)赛中获名次并创学校历史最好成绩或贡献特别突出者,将酌情增加奖金额。
(3)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校学生标兵称号者奖3000元。
(4)获上海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奖500元。
4. 专项奖学金
(1)学校获得的校友、企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一般根据捐资者的要求,制订评奖的基本条件进行评奖。(详见各专项奖学金条例)
(2)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需要,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工程和重点单位就业者,酌情给予奖励。
三、综合(优秀)奖学金评奖等级及考核标准
1. 评奖等级条件
(1)凡被评上一等奖学金者,德育等级原则上须是优等或达到院(系)学生德育考核评分的平均分以上。否则,按原被评上奖的等级向下降一等级。
(2)凡被评上二、三等奖学金者,德育等级必须是良等以上(含良等),否则,按原被评上奖的等级向下降一等级。
2. 评奖考核标准
(1)奖学金评定所占德、智、体三方面的比例:
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占10%。
类别 | 德 育 | 智育 | 体育 | 综合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项目 | 道德素养 思想政治 | 组织纪律 集体观念 | 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 | 课外活动 社会工作 | 劳动卫生 文明修身 | 各科成绩 | 体育成绩 | 总分 |
比例 | 5% | 4% | 4% | 4% | 3% | 70% | 10% | 100% |
评分 | 20%(20分) | 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