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439

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奖励基金评奖实施办法》,为做好学生奖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学生奖评选条件

上外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包括优秀学生奖及单项奖(学习奖、社会实践奖、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条件,总体上根据学校下发的评奖实施办法执行。为统一要求及标准,各奖项的具体评选条件是:

1. 优秀学生奖:以高年级学生为主,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原则上是本学期评出的(或拟评上的)校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其中一、二等奖的获得者必须在上一学年两次获得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少数语种专业的学生亦可考虑一次一等、一次二等奖获得者);三等奖获得者应该在上一学年两次获得综合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其中一次获一等奖,少数语种专业的学生可两次获二等奖)。

2. 学习奖:包括(1)省(市)级以上专业性考试(含能力测试)名列前茅者;(2)省(市)级以上专业性竞赛名列榜首者;(3)上一学年中,在专业性研讨会上宣读论文,得到专家好评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著作、论文者;(4)在本专业、本年级中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者。

3. 社会实践奖:包括(1)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显著者(含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暑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2)在校级以上的艺术节、社团活动等竞赛中表现积极、名列榜首者;(3)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论文(或考察报告等)获校级以上奖励者。

4. 学生干部奖:必须是班委、团支委、党支委以上的学生干部,乐于奉献,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班、系、院、校的工作和活动中成绩显著者,原则上从本学期评出(或拟评上的)校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

二、学生奖人数及等级:

学校确定人数,分配给各院(系),设优秀学生奖、学习奖、社会实践奖、学生干部奖,各有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三、学生奖评选办法及奖励

1. 每年10月-11月,各院(系)组织评选推荐并公布初评获奖名单,征求意见。

2. 根据学校教育奖励基金评奖实施办法,学生奖评奖工作由学生评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处负责人及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组成学生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审结果报校评审委员会备案。

3. 每年12月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059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