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银万国助学金奖的评选工作,根据教育发展基金会沪教基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银万国助奖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我校实施细则如下:
为促进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品学兼优或学习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银万国助学金奖”,鼓励高等学校的学生矢志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
一、评选对象:
本校在籍注册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条件是: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校纪、校规;
2. 在专业学习方面成绩突出,或在校级以上的竞赛中获奖;
3. 受到表彰或获得荣誉;
4. 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5. 有自立自强的意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二、名额和等级:
学校确定名额,分配给各院(系),分别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三、组织工作:
根据有关的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申银万国奖评审小组,制定学校评选细则。各院(系)成立申银万国助学金奖评审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名单,并报校评审小组。
四、工作程序:
1. 各院(系)于10月下旬前,将推选的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2. 学生处对院(系)推选的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校申银万国奖评审小组评审;
3. 学校于11月上旬上报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
4. 市申银万国奖评审委员会于11月中旬审核、批复各校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名单;
5. 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2月上旬召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银万国奖颁发仪式”。
五、评选要求:
各院(系)根据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工作,在推选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真配合做好申银万国助学金奖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