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197

为了做好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银万国助学金奖的评选工作,根据教育发展基金会沪教基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银万国助奖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我校实施细则如下:

为促进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品学兼优或学习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银万国助学金奖”,鼓励高等学校的学生矢志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

一、评选对象:

本校在籍注册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条件是: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校纪、校规;

2. 在专业学习方面成绩突出,或在校级以上的竞赛中获奖;

3. 受到表彰或获得荣誉;

4. 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5. 有自立自强的意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二、名额和等级:

学校确定名额,分配给各院(系),分别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三、组织工作:

根据有关的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申银万国奖评审小组,制定学校评选细则。各院(系)成立申银万国助学金奖评审小组,负责评选、推荐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名单,并报校评审小组。

四、工作程序:

1. 各院(系)于10月下旬前,将推选的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2. 学生处对院(系)推选的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校申银万国奖评审小组评审;

3. 学校于11月上旬上报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

4. 市申银万国奖评审委员会于11月中旬审核、批复各校申银万国助学金奖名单;

5. 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2月上旬召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申银万国奖颁发仪式”。

五、评选要求:

各院(系)根据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工作,在推选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真配合做好申银万国助学金奖的推荐、评选工作。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59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