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力奖学金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130

为表彰在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创新、成绩突出的学生,树立“勤俭光荣、劳动光荣、自力光荣”的良好风尚,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激励学生艰苦奋斗,勇于实践,不断创新,奋发努力,全面发展,特设立上外学生自力奖学金,制定条例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在上外勤工助学办公室所属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连续两学期(从评奖的学期算起)以上的本校在籍学生;

2.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获用工单位好评;

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活简朴,无不良行为,无违纪现象;

4.学习努力,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5.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申请办法及时间

获奖名额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分配到各院(系),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写申请表,并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到各院(系)。每年五月申报个人材料。六月初评、审核。

三、评选方法

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院(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负责人及辅导员、教师组成院(系)评审小组,按照所分配的名额评出获奖名单,并张榜公布初评结果,征求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处进行审核。

四、奖励办法

1.每年度获奖人数约占该年参加勤工助学总人数的10%,获奖人数中特困学生不低于50%

2.颁发给获奖者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

五、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