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学校特设立“特困生”基金,对生活困难的学生进行适当的补助,特制定本条例:
一、申请补助的条件
1. 本校在籍注册后的学生;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3. 有《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有学生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区盖章证明;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困难而难以承担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学习费用的;
(2)烈属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生活、学习费用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且经济困难的。
5.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补助:
(1)学习不努力,一学期二门(含二门)课程不及格者;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者;
(3)生活上挥霍浪费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5)受到学校行政、党、团组织处分者;
二、补助的类别及标准
1. 特别困难补助:
(1)补助的等级、金额为:
甲级:每次补助500元;
乙级:每次补助300元;
丙级:每次补助200元;
(2)根据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校的实际生活费用及奖、贷学金、减免学杂费和勤工助学收入等情况确定补助等级。
(3)每年4月和10月审批和发放。
2. 冬令补助:
(1)补助的等级、金额为:
甲级:补助300元;
乙级:补助200元;
丙级:补助100元;
(2)补助对象主要是添置冬衣确有困难的一年级学生。
(3)每年12月审批和发放。
3. 意外事故补助:
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如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遭受飞来横祸)造成经济困难的,可酌情一次性补助,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
三、补助的控制比例
1. 对学生的各类补助的总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之内。
2. 每生每年享受各类补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四、申请补助的手续
1. 各类困难补助均在校学生处统一部署下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困难补助书面申请,经院(系)初审同意发给申请表。学生填表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报校学生处审批。
2. 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生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对于隐瞒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而得到困难补助的,一经发现,除索还补助金外还将酌情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其它
1. 学生得到的各类困难补助款必须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如冬令补助应用于购置必须的御寒衣物)。严禁用困难补助款购置高档衣物和大吃大喝,如有此情况发生,将取消其困难补助资格。
2.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的同时,主要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贷学金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六、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
附 1、《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