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条例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179

为了帮助部分经济特困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199530号文件沪教委财(95)第17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享受减免的条件

1. 本校在籍注册后的学生;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简朴;

3. 有《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有学生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区盖章证明;

4. 有下列情况之一:

1)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困难者;

2)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烈属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4)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者。

二、申请手续

1. 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一式二份交所在院(系)。

2. 由申请者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初审,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核准,最后由学生处审批。

三、减免的等级及金额

特级       全额

五级       5000

四级       4000

三级       3000

二级       2000

一级       1000

四、审批原则

1. 各级组织必须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2. 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的实际生活费用、获奖、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收入等情况确定减免等级。

3. 对于品行较差、不守纪律、学习不努力和挥霍浪费者,酌情降低其减免或取消其减免资格。

4. 对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者,必须令其补交减免的费用,并取消减免资格。

5. 对于弄虚作假骗得减免待遇者,必须令其作出检查,除需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酌情取消其今后减免资格。

五、审批时间

学费减免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9月进行。

六、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自20059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