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校家教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良好的社会声誉,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对我校学生家教服务活动作如下规定:
1. 勤工助学办公室所属家教管理中心是本校进行家教组织、中介的唯一机构。学校大力提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在学校统一组织下担任家教工作。凡私自联系家教的学生,其利益得失与学校无关。
2. 本校在籍学生,无不良嗜好,学习成绩中等以上,均可申请参加家教活动。 凡担任家教工作的同学均需通过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持有勤工助学上岗证,并与家教中心签定勤工助学协议,自觉遵守相关事项。
3. 家教教师须充分听取家长及学员的意见,针对学员学习中的难点和重点准备书面教学计划,并交家教管理中心备案。
4. 家教教师要按协议约定准时上下课,尊重学员,耐心施教。
5. 家教教师不得与家长或学员讨价还价,不得在学员家中留宿,不得擅自中止家教或自行找人代课。
6. 家教教师须配合家教管理中心做好教学情况调查。
7. 家教教师任教结束后应及时与家教管理中心联系。
8. 在家教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优先再次安排任教;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9. 家教教师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时期内兼任两份以上的家教工作。
10. 本管理规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11. 本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管理规定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