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评优细则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228

一、评奖时间及名额

每年11月份,评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和集体,并分别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奖励名额为每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总数的5%,先进集体奖励名额根据申报先进材料情况确定。

二、先进个人评奖条件:

1. 在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入校以来参加勤工助学累计至少两个学期(每学期不少于60小时)。

2. 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态度认真,成绩突出。

3. 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曾获奖学金或其它奖励,有自立、自信、自强的精神。

4. 遵守聘用部门的各项规定,得到聘用部门表扬,并能及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反馈自己勤工助学的总结和体会。

三、先进集体评奖条件:

(一)各院系:

1. 积极宣传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将勤工助学作为帮困的首要措施,鼓励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数占学生总数较高比例。

2. 关心爱护学生,积极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

3. 配合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勤工助学的同学进行考核指导和思想教育。

4. 积极组织困难学生进行公益劳动。

(二)用人单位:

1. 有专人负责,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勤工助学工作内容和要求。

2. 认真考勤,及时发放劳动报酬,奖罚分明。

3. 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业务指导和思想教育,对学生既严格要求又热心爱护。

4. 能及时将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情况反馈勤工助学办公室或院()

四、评选工作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