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的学生工作,充分发挥品学兼优学生的榜样激励作用,树立典型,弘扬先进,特制定学生标兵评选细则。
一、评选条件
1.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荣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在学生中能起表率作用,在所在院(系)学生中有一定的影响。
2.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各科成绩优秀,获得一等奖学金;
3. 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 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
二、评选程序
1. 组织准备阶段
各院(系)按照“好中取优”的原则,根据学校分配的候选人名额和学生标兵的条件,结合评选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上外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工作,由学生党、团支部及班委联合提名,经院(系)学生工作组审核,确定候选人,并形成翔实的书面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
2. 组织实施阶段
由校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有关部、处及各院(系)党总支对各院(系)提交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初审,协商确定校学生标兵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填写申报表。
3. 意见反馈阶段
学生工作部指派专人到校学生标兵候选人所在院(系),召开师生座谈会,并张榜公布学生标兵候选人名单及事迹材料,广泛征求各方面对校学生标兵候选人的意见。
4. 评定表彰阶段
学校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处和各院(系)党总支负责人参加,对校学生标兵候选人进行评审,评选出校学生标兵,并报学校批准,予以通报表彰。
三、奖励办法
由学校颁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