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的培养,鼓励学生为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而奋发学习的积极性,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的外语人才,同时也为了有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对毕业生做到“择优录用”,“优才优用”,我校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继续开展评选“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细则。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能模范地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各方面表现突出。
2. 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有正确的择业观,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能服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3. 在毕业前必须连续四次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其中获得两次一等奖学金)者,并同时须获得下列荣誉称号之一者:
(1)获得全国或上海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2)获得校学生标兵(包括学生标兵提名奖)者;
(3)获得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上外教育奖励基金优秀学生一、二等奖者(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获奖证书);
(4)在全国或上海市的各类比(竞)赛中两次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1. 毕业生可根据评选条件自报和班级推荐相结合,由院(系)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负责整理材料,并由院(系)党总支审核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处初审。初审中除核对有关材料外,还将公布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征求师生意见,最后由主管校领导签注意见,并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2. 优秀毕业生初评工作于每年三月份进行,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者,须填写《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在毕业典礼时,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3. 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按条件评选,实事求是,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严防弄虚作假。评选过程,也是全体毕业生学习先进、弘扬先进的过程。
4. 被批准为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毕业论文、毕业考试不及格者以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学校将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