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学生管理工作,教育、督促学生更好地遵守校纪校规,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违纪警诫通知单”的适用范围
1.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四学时以上(含四学时)者;
2. 未经许可擅自取用他人物品,但客观上没有故意藏匿该物品的行为者;
3. 蓄意损坏他人物品者;
4. 私自改装、拆除公用设备,破坏绿化等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轻者;
5. 乱涂乱画、撕毁、剪裁学校图书资料,情节较轻者;
6. 利用学校电脑上机时随意操作,导致软硬件损坏者;
7. 借用桌椅等教学设施后未能按期归还,影响教学者;
8.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介绍校外人员进教室听课,或将寝室、教室钥匙借给校外人员者;
9. 将借用的学校图书、磁带等资料与活动器材进行营利者;
10. 在课堂、图书馆、自修教室、会议室等场所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正常教学秩序者;
11. 在食堂买饭及乘车插队或其他不遵守公共秩序行为,不听劝告者;
12. 在上课、开大会等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要求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对他人造成影响者;
13. 妨害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阻者;
14. 在规定时间内无故夜不归宿者或夜间熄灯后,无故迟归寝室者;
15.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闯异性宿舍者;
16. 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
17. 夜间熄灯后在寝室内外制造声响、高声打电话以致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18. 在教室、寝室、食堂等场所打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者;
19. 在大楼内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听劝阻者;
20. 违章骑车或停车,不听劝阻者;
21. 擅自进入校园内非开放区域,不听劝阻者;
22.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或学生组织名义自行或安排经营者在校园内摆摊者;
23. 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24. 在教学楼或宿舍楼内玩练球类或运动,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或污损公共环境者;
25. 随意吐痰,乱扔、乱倒脏水、杂物者;
26. 私自随意悬挂、张贴启事、广告等及乱写、乱涂者;
27. 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告者;
28. 在大学园区(学校)内观赏水域区嬉水、捕鱼,或向水中投掷杂物者。
29. 衣冠不整,衣着过于暴露,进入教室或教学区者;
30. 在教学区或生活区等公共场所,男女行为举止不文明者;
31. 有其它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者。
二、“违纪警诫通知单”的执行
对学生的“警诫”处分由各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签发。
三、“违纪警诫通知单”的使用
1. “违纪警诫通知单”应当在学生违纪行为得到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签发;
2. “违纪警诫通知单”一式五联,开出后第一联交学生处,第二联学生所在院(系)留存,第三联交有关部门,第四联交学生本人,第五联作为存根留底。
四、“违纪警诫通知单”的处理
1. 学生在就学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累计受到三次警诫处分,即受到警告处分;
2. 警告处分意见中应注明学生违纪行为、“违纪警诫通知单”的签发日期与编号等相关内容,“违纪警诫通知单”的学生所在院(系)留存联作为附件与处分意见共同归档;
3. 由违纪警诫而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若违纪学生在毕业前处分材料撤出个人档案的申请获得通过,“违纪警诫通知单”与处分意见一同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4. 第一次受到“警诫”处分者,如评上该学期奖学金时,作下降一级获奖处理;
5. 第二次受到“警诫”处分者,不享有一个学期奖学金及一个学年度评优评定资格。
6. 在毕业离校时,受到“警诫”处分未满三次者,不再作纪律处分。
7. 受到“警诫”处分者,要作出书面检查,有关院(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教育。
五、“违纪警诫通知单”的管理
1. “违纪警诫通知单”由学生处负责统一制作,各院(系)负责使用、处理及保管;
2. 已签发的“违纪警诫通知单”,由院(系)妥善保管至该生毕业,再按上述(四)条款规定作相应处理;
3. 学生处对“违纪警诫通知单”的执行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六、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