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639

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服务是学生在课外自愿参加的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无报酬的社会公益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对于大学生培养积极主动、独立自主的参与意识和关心他人、服务社会的公民意识以及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主动学习精神和一定的服务技能,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学校社会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此项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大学生在参加志愿者服务的过程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宗旨和原则

 

第一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根据大学生特点,结合社会需要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用外语服务社会,以爱心捧出真情”为口号,发挥专业优势,深化服务意识,培育服务技能,在服务中锻炼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条  遵照“以外为主、服务社会、打造品牌”的原则,学校积极倡导、大力扶持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活动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学校各部门要关心、指导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将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课堂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纳入素质教育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内容与特色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要发挥我校大学生的语言优势和其他专业优势,注重科教援助,提供智力服务,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特色服务,使我校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立足社区、以外为主、特色鲜明、持续发展。

第四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要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形式。我校志愿者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外语教学咨询辅导,爱心帮困社区援助,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弘扬建设城市精神。

 

第三章  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的组织作用,抓好队伍建设。青年志愿者服务强调自主参与,在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抓好宣传发动环节,从基层出发,依靠各基层团组织,以年级、班级等为单位,建立日常报名和重点招募相结合的组织机制,通过广泛宣传和一定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做好“校――院(系)――班(团支部)”三级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六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科学管理,做好机制建设。各级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明确具体分管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志愿者进行系统培训和上岗培训,通过定时、定人、定岗位、定内容等制度,选准志愿者服务的对象、内容和基地,形成有效的服务运作机制,逐步建立志愿者服务网络、志愿者人才库和志愿者服务工作档案和考评体系。

第七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对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具体工作指导,保证活动有效开展。校团委以学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协会)为主体组织大型活动,各院系分团委以院系青年志愿者服务分队为骨干开展日常活动。

第八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开拓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推进“四进”社区活动。一方面,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和协调,重视拓展与社区的共建和援助关系,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为志愿者服务提供各种服务岗位,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形式和渠道,深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另一方面,提倡青年志愿者运用各种自我管理的形式,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确立各类服务项目,推进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的双向反馈制度,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工作总结、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交流体会,及时发现和弥补组织工作等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和推广志愿者服务的典型经验,适时表彰优秀个人、集体和项目,并将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和表现纳入团内各类评优考核条件,推动上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整体前进。

 

第四章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团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