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馆所有书刊系国家财产,应予爱护、不得涂写、撕页和损坏,若有损毁或遗失,须照原版本赔偿或视其版本、质量按原书价2-5倍赔偿。
二、若发现偷盗图书者,视情节给予通报、行政处分,并处以10倍罚款。
三、借出图书到期未还者,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册每日罚款0.05元。
四、借出音像资料到期未还者,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盒每日罚款0.10元。
五、借出音像资料遗失或损毁者,须按照物品原价及资料加工费一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