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校与国外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日趋频繁,参与国家重大外事活动的机会日益增加,这不仅促进了我校的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和发展,而且有利于培养一流的外向性复合型外语人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教育外事工作,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服务于我国外交事业发展的全局,服务于与反华势力斗争的全局,服务于我校深入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全局,特此,对学生涉外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在对外交往中,应体现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不做任何不利于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国家的话,充分展现中华民族的高尚品德。
二、在对外交往中,必须坚持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反对种族歧视,积极促进我国人民与其它各国人民之间的互相了解和友谊,不做任何有损于我国人民与其他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事。
三、在对外交往中,要做到热情友好,谦虚谨慎,落落大方,不卑不亢。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讲究文明礼貌。
四、在对外交往中,要内外有别,遇事多请示,多汇报,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
五、尊重外国教师,努力刻苦学习,积极完成外国教师布置的作业;不参与与教学无关的传教、社会调查及有损于中国人民利益、感情及道德风尚的活动。
六、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在对外交往中,不得公开索取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或委托对方代购物品。
七、在对外交往中,严格遵照我国外国人管理条例,未经学校外事部门领导的同意,不得擅自将外宾带入学校参观访问,不得在寝室内留宿。未经学校外事部门领导的同意,不得擅自陪同外国教师外出旅游,不得在外宾处留宿。
八、应邀参加外国驻沪领事馆的各类活动,包括:电话会议、电影招待会、国庆招待会等,或应邀进入领事馆,都应事先向学校外事部门报告,经请示同意后,方可接受邀请前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行动。
九、凡外国新闻机构、外国记者来访或采访,应征得学校外事部门同意后,有学校出面予以安排。未经学校外事部门的同意,个人不得擅自与外国新闻机构联系,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来访或采访。
十、本条例由校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