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大学园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意见》沪教委后[2003]4号,针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新情况,特制定《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宿舍)。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生活园区是指由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方明珠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
第三条 园区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生活园区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讲文明,守纪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松江大学园区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松江大学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各有关高校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部门、团委、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大学园区派出所负责人及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生活园区内。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楼寓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每幢公寓的卫生监督、安全检查、治安巡视等事宜。
第八条 每幢公寓楼设正副楼长若干名(均在学生中产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学生处推荐,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聘任。楼长协助负责本楼卫生、安全、学风、文化建设的组织及监督检查等事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九条 每层楼层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协助楼长负责本楼层的卫生、安全、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接受楼长的领导。
第十条 各寝室设寝室长一名,由同寝室的学生推荐产生,负责本寝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十一条 各校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协助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工作,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行为规范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入住和退宿
第十二条 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实行住宿制度。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必须与园区物业公司签订“入住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入住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和宿舍设施押金。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和床位。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退宿。如因出国、转学、休学、工作等要求退宿者,必须持有所在学校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经同意退宿的,须按住宿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公用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学生有使用园区内公用电话(含201电话)、楼内信箱、计算机网格、IC卡洗衣机、淋浴器等设施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有享用生活园区内其他的文化娱乐设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物业公司经营、服务、管理质量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的义务,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公司有提供完备的设备和服务的责任,应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
第五章 钥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进校入住园区,应与园区物业公司签订住宿合同、交付押金并填写学生情况表后,领取宿舍钥匙。
第二十五条 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不准将房门的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告园区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另配钥匙,遗失者应支付工本费;如遗失钥匙又隐瞒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的,一经查实钥匙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时应交还全部钥匙,如发现所交钥匙缺损的,则应赔偿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因遗失钥匙等原因,需要开启宿舍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由管理人员给予开启。园区物业公司不得外借备用钥匙。
第六章 宿舍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准向窗外和园区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瓶罐等杂物。
第二十九条 生活园区(公寓)内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应按指定停车点或车库停放自行车。
第三十条 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乱张贴;不得在室内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垃圾实行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进行大扫除(规定检查除外)。每天实行值日生制度,由寝室长安排、组织实施并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或轮值,包干区域的人员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园区物业公司负责打扫,园区物业公司会同辅导员、楼长共同负责各寝室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告知寝室及学校。
第七章 水电使用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用电、用水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使用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禁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电表、淋浴器计价器等公用设施,违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严禁私拆拉电线、违章用电,违者,没收违章电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除应安全使用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饮水机、电风扇、电吹风等电器外,严禁使用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楼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学生23∶00后进入公寓楼应该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周日至周四23∶00熄灯,周五、周六24∶00熄灯,早上5∶30供电。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四十四条 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学生公寓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不准乱接电源。生活园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
第四十五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口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大学园区内严禁买卖经商、酗酒、斗殴、玩麻将;严禁赌博。
第四十七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干扰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不得擅自动用设在公寓楼里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
第五十二条 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会晤,来访者应于22∶30前离开。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生活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每学期评定“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检查、督促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生活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并通报各有关高校。
第五十五条 各高校应将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德育操行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各高校应将评定学生公寓“文明宿舍”,列为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标准之一。
第五十七条